2025年1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最新版《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新规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分布式光伏行业从业者普遍关注的新旧政策衔接问题,4月2日国家能源局通过官网集中回应了网友咨询,重点就新老项目备案时间节点、"430"大限前未并网项目的备案效力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这里先带大家回顾一下什么是“430”“531”?
430:2025年4月30日之前并网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规模≤20MW),可继续享受“全额上网”政策,即项目发电量可全部出售给电网,电价按原有补贴机制执行。需抢抓“430”节点的项目范围,包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以及消纳能力较弱的小型地面电站项目(如渔光互补、牧光互补、农业大棚光伏、养殖场光伏、连廊光伏等)。
531:2025年5月31日后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包括集中式和分布式),需全面纳入电力市场交易,电价由市场竞价形成,不再享受国家保障性收购电价。需抢抓“531”节点的项目范围,强制参与项目:完全自发自用(无余电上网); 离网独立运行; 绿电直供(点对点定向交易)。特殊项目:非自然人投资的户用光伏项目必须参与“531”抢装,否则将面临电价市场化风险。
当然,看到这里的大家可能还有一些疑惑,比如项目未能于5月1日前并网投产,是否需按自发自用重新办理备案证及接入方案?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备案主体)与用电主体是否必须是同一主体?下面是网友的留言和国家能源局给予的答复,希望能帮各位解答疑惑。
详情见下!
邮件内容(一):国家能源局2023年第2号公示废止了《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127号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3号两个文件,那么现在发电企业用哪个标准来做标准化呢?新版《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DL 2655-2023中又没有查评表。请问要如何开展?
安全司答复:国家能源局正抓紧研究修订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达标评级相关文件,目前已经完成起草工作,正在走发布流程,近期将以行业标准形式正式发布。正式发布前,电力企业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企业内部制度规定并结合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部分引用文件已过期,仅作为参考。

邮件内容(二):如有一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在本新规出台前已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取得备案证及接入方案,但因建设周期原因,未能于5月1日前并网投产,本项目是否需按自发自用重新办理备案证及接入方案。
新能源司答复: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前已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取得备案证和接入方案,未能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因项目分类和上网模式与《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不一致,需重新办理备案证件和接入方案。

邮件内容(三):办法第四、五和十四条规定的“同一用地红线”应如何理解。是以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还是按宗地图红线区分。
新能源司答复:《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四、五和十四条中的“同一用地红线”,除将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作为依据外,还需明确相关地块的用电单位在电力公司是否为同一户号。对于同一用电户号的不同地块,需按1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

邮件内容(四):您好,能源局发布最新《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中第七章第四十三条: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请问这里“本办法布之日”是指2025年1月17日还是2025年1月23日?新能源司答复:本办法发布之日指2025年1月23日。
邮件内容(五):2025年1月17日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括弧中(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仅仅是针对“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备注,还是针对“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备注,如果是,能不能理解为大型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备案主体)与用电主体必须是同一主体?
新能源司答复:《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提到: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其中,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特指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对于普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备案主体)与用电主体可以不是同一主体。